在未获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以及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批发烟草制品的,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依法应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由自然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其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其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然后再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对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贩卖走私烟草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法则:
首先,倘若行为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烟草的非法经营活动,那么便会被视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相应的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对其违法所得数额1-5倍的罚金罚款;
其次,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那么法院将会判定其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并且同样可能面临对违法所得数额1-5倍的罚金罚款或者是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相关业务的,无疑属于违法范畴。倘若情节严重的话,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具体来讲,如果是个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且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抑或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出了十万元;更甚者,如果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受到过处罚,如今又再度违法并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两万元,那么这些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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