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立10万判几年
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包含以下内容:销售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销售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两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而销售金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若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那么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同时,上述所有情况都将附加或单独处以销售金额50%至两倍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案处理吗
团伙制贩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之行为性质属集体犯错,故而在定罪量刑上亦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集体犯错即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团体在同一情境下,出于相同或相似的动机和目的,实施了同一系列的违反刑法的行为。
然而,共同犯罪并不等同于共同过失犯错,后者不作为共同犯罪看待;若存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应依据其各自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单独判罚。
同时,对于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理应对其所参与的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
至于那些处于次要地位的从犯,应当被从轻判处,甚至减轻刑罚直至完全免除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宽容和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罪名的确立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度主要是根据涉案销售金额来进行确定和裁量的。销售金额在五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销售金额在二十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能被判处两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若销售金额高达五十至二百万元,那么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如果销售金额超过了两百万元,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外,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附加或者单独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的罚金作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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