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算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的情形,则需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在追诉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前一次的追诉有效期将从新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拘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间并不被纳入到犯罪追诉的有效期限之内。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时间并未包含在犯罪追诉的有效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拘留时间计算方法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采用以日为单位的计算方法,且自拘留时期的第二日起算。这意味着,拘留时期的界定并非以最初被决定拘留的那一天为准,而是以该日期为起点后的翌日开始计时。而拘留期的终结则以法定拘留期限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上限。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且从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时间是从犯罪实施或者既遂完成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在此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则追究期限将自新罪的实施或完成之日重新开始计算。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唯一强制措施,其持续时间并不被列入犯罪的追责时限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即使涉及到刑事拘留,也不会对犯罪的追诉时效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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