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几日回复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变更取保候审为其他更轻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须在短短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该请求的决定。若经审议,相关机构认为不宜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详细解释为何不能同意变更的原因。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的申请理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获得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先所采取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相对较轻程度的其他强制性措施之际,相关司法机构须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议。若法庭否决该项申请,则必须及时通知申请者,且必须向其阐明不被批准的具体原因。因此,取保候审变更请求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明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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