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告知可以用电话方式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示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令,同时应于拘禁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被捕者的亲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通知可能会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刑事拘留方面,我们应该坚持以书面形式为主导的告知原则,并确保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相关手续。通过电话方式来传达刑事拘留的相关信息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正式通知方式,因此,我们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来告知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告知家人吗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刑事拘留这一程序通常需要向相关人员或其家属进行通报。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其出示拘留证。在执行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正常开展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通知等情况之外,公安机关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具体原因以及涉案人员被羁押的场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其所在的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实施逮捕行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要求,向被逮捕人员出示合法的逮捕证,并且应于捕获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属,除非是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且若进行通知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在刑事拘留通知方面,应当以书面文件作为主要的传递方式,而非采用电话或其他非正式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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