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款之规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被拘禁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义务对此类人员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展开审查。这也表明,若在逮捕实施过后的十日之内,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再需要进行羁押,则应当依法提出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员或者变更相关强制性措施的建议。因此,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立即向有关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会批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需在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时限的前提下,于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最高检进行审查和批准。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跨区域流窜犯案件、累次犯罪行为或者是有组织团伙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巨大,如属于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形,那么拘留的期限就会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的上限。而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后,最高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时间最短为十个工作日,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针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他们被依法关押后,人民检察院仍需履行职责,对其持续扣押是否必须进行审慎核实。这进一步证实了,若在正式实施逮捕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深入审查,发现无需再行羁押,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程序,提出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是变更相关强制性措施的合理建议。因此,在实际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应立即向相关司法机构申请批准逮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