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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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财产数额较大,通常指五千元以上;二是拒绝返还或交还占有物。若行为人擅自将代管财物据为己有,且达到“较大”标准并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事责任将更重。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一、关于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准则,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具体而言,根据第二百七十条的明文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有两个,即财产数额较大以及拒绝返还或者交还占有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何谓“较大”,一般情况下都由相应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如五千元以上的财产数额通常会被视为“较大”程度的侵占罪标准。在侵占过程中,倘若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之财据为己有,并使得实际财产数额达到了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较大”门槛,同时又拒绝归还给权利人所有,那么这样的侵害行为就可以精心设定为侵占罪的立案起点。当然,倘若侵占财物数额尤其庞大或者伴随有诸如杀人、抢劫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方将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关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针对侵占罪所设定的量刑标准如下:通常情况下,犯罪者需承受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惩罚;若其侵占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应被判处二至五年间的有期徒刑。侵占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方式,其中犯罪者通过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给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侵占罪等重点犯罪类型的立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详细规定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首先,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的差异,财产数额通常以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视为较大;其次,犯罪嫌疑人不仅需要表明其明知所占有之物非自己合法所有而盗取,而且在财物被追讨时仍拒绝或拖延归还。在此基础上,若犯罪嫌疑人擅自非法将他人代理或者监管的财物占为己有,并且满足了上述"较大"标准,且始终不予归还,那么就已经触犯侵占罪名。数额特别庞大或者涉及其他格外严重情节的案件中,被告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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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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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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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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