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要移交检察院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均不得有所中断。若经查证发现不应再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至,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将此结果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尽管该法律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移送检察院,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取保候审往往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有可能涉及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具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出公诉的权力,这其中便可能包含了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审查。因此,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移送检察院,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解除或延续可能需要得到检察院的参与或批准。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可能会被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程序中,批准期限的最长期限可达整整12个月之久,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工作都不能被中断。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往往会涉及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起诉的关键环节。由于检察院拥有对案件及其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的权力,因此尽管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取保候审的解除或者延期可能需要得到检察院的参与和同意。当案件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相关的事务很有可能将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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