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传唤及拘传的持续时长均无法超越十二个小时;若所涉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这两种方式所对应的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也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故此,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在家中接受监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经历数次传唤,然而每次传唤的时长必须严格遵守上文提及的法律条款限制。至于实际传唤次数究竟多少,则主要以相关案件的真实状况以及刑事调查工作的需求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会被监管吗
异地保释期间必须接受监管与观察,因为负责执行该行动的组织机构依法担负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以及对担保人履行其职责的严密考核之责任;倘若犯罪嫌疑人身受保释后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担保人无法尽责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有权立即向执法部门汇报情况。在保释执行过程中,若被保释人出现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恰如其分的处理,也就是由法院命令没收保释金的部分乃至全额,且在特定条件下,责令其就所犯过错提交悔悟书面文件、重新缴纳保释金、推荐担保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传唤措施抑或是拘传手段,其所持续的时间均不应超过12个小时;尤其在涉及到性质特别恶劣或者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形中,即便采取了拘留或逮捕等措施,进行传唤或拘传的期限也不能超出24个小时。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而言,他们有可能会面临多次的传唤要求,但是每一次传唤的时间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至于具体的传唤次数则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工作的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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