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第一个通知谁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之初次通知的事宜,应由执行机关负责履行职责。作为保释人,您需承担监督被保释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任务,一旦察觉被保释之人有任何违反此类规定的活动迹象,务必立即向负责执行的机关汇报情况。倘若保释人未能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将会遭遇到相应的罚金处罚,甚至可能因此负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第一次去检察院会不会回不来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前往检察院出席,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代表着有权机关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不能视为其已经被判有罪或可以量刑,刑事强制措施和法庭裁决之间并无一致性。检察院可能发现该案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严禁擅自终止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及审理工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违法行为,甚至是具备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将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指出,对取保候审的首次通知事项,应由执勤执法机构负责落实并担当此项重任。作为担保人,阁下将承担起督促被保释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职责。若发现被保释者涉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请务必立即向负责执行的执法机构报告相关情况。若担保人未能尽到上述保证义务,有可能受到罚金财务惩罚,甚至有可能因之产生刑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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