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第一个通知谁去
针对被取保候审一事,首次接到的通知往往会送达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某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之资格之时,可依法决定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一事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因此,在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他们有责任首先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第一次去检察院会不会回不来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前往检察院出席,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代表着有权机关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不能视为其已经被判有罪或可以量刑,刑事强制措施和法庭裁决之间并无一致性。检察院可能发现该案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严禁擅自终止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及审理工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违法行为,甚至是具备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将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处理涉及到取保候审事宜之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从司法系统初次接收到相关信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经过细致评估并确认某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确符合适用于取保候审条件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采纳对应的取保候审手段。必须指明的是,对于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环节,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施行。因此,在公安机关完成对取保候审决定的制定后,他们有义务首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达此类重要信息。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