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刑事拘留并未明确指向一定将面临刑事审判。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存在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况,均需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已被追究者,应撤销相关案件、不予起诉、停止审理或宣布无罪。这就意味着,即便某人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若经案件最终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依照法律规定,此人有可能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都会判刑吗
并不必然导致判处刑罚。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法律赋予警方对特定人员进行强制性搜寻证据的权力,与最终是否会由法院判定为罪犯并实施判决并无直接关联。通常来说,在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该名人士将继续接受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若经侦查机关查明并无任何犯罪行为存在,便会立即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具体而言,1、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工作完成后,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则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法庭若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并非必定预示着被执行人将会面临刑事审判。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上述条款所例举的任何一种状况,都必须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已经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士,应当撤销相关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有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经过法院最终审查发现他/她并不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人很有可能并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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