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监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阶段的监控问题并未在此款细则内加以详尽阐明。此项法规仅就取保候审期限内未出现任何违禁行为的被告或者嫌疑人,在刑期期满之际,凭借相關法律证书前往银行领取归还的保证金事项作出了阐释。鉴于此,根据目前生效的法律规范,我们无法径直从中推导出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监控摄像设备的结论。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监控措施,这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亦或是由司法机构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关于“保证金退还”环节中的具体监督管理手段并未有明确的表述。因此在执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司法措施时,是否要求被申请人佩戴、使用电子监控设备,须依据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或者依据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所作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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