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最早何时能获知相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立刻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予以关押,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在排除无法通知或存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具有妨碍侦查性质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执行完毕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涉案人员的近亲属发出通知。据此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的时间应为拘留执行完毕之后的24小时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会批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需在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时限的前提下,于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最高检进行审查和批准。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跨区域流窜犯案件、累次犯罪行为或者是有组织团伙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巨大,如属于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形,那么拘留的期限就会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的上限。而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后,最高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时间最短为十个工作日,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相关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移交至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此期间必须在没有任何特殊原因或情况之下,向该人员的家属发布正式的通知书,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其亲属被拘禁之后的第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获取到这一信息。故而,大部分情况下,家庭成员们可以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行动拘捕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获知这个重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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