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方面的重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员进行拘捕时应必须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拘留证明,同时理当在即时的时间内将被拘留之人送往公安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拘禁。然而,这部条文并没有特别详细地阐述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能否与其家属取得联络、进行交流沟通,仅是规定了在被拘留之后,相关部门有责任以及义务通知其被拘留人家属相关情况。所以,仅仅凭借此条例,我们难以直接断定在刑事拘留过程中,被拘留者是否具备探视家眷的权利和机会,还需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文本或法规规章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不会判刑吗
刑事拘留并非预示着必定被判处刑罚,而仅仅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措施。是否予以判刑主要取决于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以及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正审判结论。只有当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涉案嫌疑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时,方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相应的刑罚裁决;反之,倘若经审理查明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也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人员拘捕之际,必须依法向嫌犯出示正式的拘留证明文件,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嫌犯转送至相应的看守所羁押。然而,此项法规中对拘留期间嫌犯与家属之间通讯联系的权利,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强调了公安机关有义务及时通知嫌犯家属相关情况。因此,对于拘留期间的通讯权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和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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