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由哪监管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范,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仅需确保自身未曾触犯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便可凭借已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主要依赖于他们的自我约束以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只需保证自己没有违反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待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即可凭着已经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主要依靠其自我约束能力以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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