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批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凡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如若具备以下条件,将应判定为需要进行逮捕:首先,需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面临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其次,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会继续实施其他新的犯罪活动;再次,他/她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此外,他/她还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同时,他/她也有可能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最后,他/她甚至可能有自杀或者逃跑的意图。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可以进行逮捕。在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时,必须要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他/她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会导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过去曾有过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对其实施逮捕。总而言之,只要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会立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立案调查:
首先,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如伪造、虚构身份信息等方式),或者是通过不当途径获得已经失效、已被停止使用或欺诈他人而取得的信用卡后,利用这些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所涉及的诈骗资金数量超过人民币伍仟元的。
其次,行为人蓄意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其涉案金额必须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侦查过程中,如已取得确凿的犯罪证据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存在再次实施犯罪、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或者存在自杀逃逸倾向,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均可以采取逮捕措施。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需要全面权衡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已经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还具有故意犯罪前科或者身份不明等情况,则应当依法予以逮捕。总而言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便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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