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怀犯罪证据,并可能被判处徒刑等重型刑罚,同时又具备该条款所述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便很可能会被逮捕归案。经过逮捕之后,若证据核实无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面对刑事指控,并有可能被判定有罪而接受相应的刑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同时也保障了他们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然而,若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则可对其实施逮捕。待到逮捕之后,若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判定有罪及量刑的最终裁决。因此,监视居住转为刑事拘留是否会导致判刑,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监督居住与看押关押的转变实则是强制要求调整的体现。这可能源于罪犯自身的违规行为,或者是办案单位依据案情判断有必要将其拘留,而究竟为何发生此种情况,我们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案件的详细信息进行精确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那些涉嫌犯罪情节较为重大或者犯罪嫌疑较深的被告人和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被认为对社会具有高度威胁性,就很有可能会受到警方的逮捕令。一旦被捕,如果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证实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刑事起诉以及可能的有罪判决。而监视居住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人和嫌疑人逃脱司法程序,同时也能够确保他们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然而,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出现了违规行为,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再次被逮捕。至于最后的定罪与否以及量刑轻重,这完全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和判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人和嫌疑人就有可能面临有罪判决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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