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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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形不适宜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风险;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同样存在社会风险;3.患有重病无法自理者,取保候审增加社会负担;4.孕期或哺乳期女性,取保候审可能引发社会问题;5.案件羁押期未结,不取保候审可能减少社会不良影响。这些情况下,疑犯及被告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
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一、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取保候审不宜适用的几种特殊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适宜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首先,对于被认定为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刑罚的疑犯及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有极大可能性引发社会风险。其次,对于被判定可能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疑犯及被告,如果允许其取保候审同样可能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再者,对于身患重大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疑犯及被告,如果给予取保候审,也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此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疑犯及被告,如果给予取保候审,同样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最后,若案件已进入羁押期,且尚未结案,但如不进行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疑犯及被告,也不宜进行取保候审。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疑犯及被告均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故而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哪些

以下是严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定人群:

(1)对于已被认定为累犯者;

(2)对于犯罪团伙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3)通过自残或自伤行为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如下情形者,不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预计该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以拘役、管制等轻型刑事处罚的,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2.预计该被告人将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处罚的,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同样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隐患;3.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将进一步加重社会资源负担;4.对于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而言,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道德伦理方面的争议和问题;5.在案件侦查阶段尚未结束时,不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有助于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在此类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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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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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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