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取保候审不宜适用的几种特殊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适宜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首先,对于被认定为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刑罚的疑犯及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有极大可能性引发社会风险。其次,对于被判定可能遭受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疑犯及被告,如果允许其取保候审同样可能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再者,对于身患重大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疑犯及被告,如果给予取保候审,也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此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疑犯及被告,如果给予取保候审,同样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最后,若案件已进入羁押期,且尚未结案,但如不进行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疑犯及被告,也不宜进行取保候审。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疑犯及被告均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故而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哪些
以下是严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定人群:
(1)对于已被认定为累犯者;
(2)对于犯罪团伙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3)通过自残或自伤行为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如下情形者,不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预计该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以拘役、管制等轻型刑事处罚的,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2.预计该被告人将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处罚的,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同样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隐患;3.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将进一步加重社会资源负担;4.对于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而言,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道德伦理方面的争议和问题;5.在案件侦查阶段尚未结束时,不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有助于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在此类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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