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逮捕罪犯嫌疑人的裁定,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依法修改其所实施的强制措施。若处于被拘留或逮捕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保障期限已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亲近亲属或是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所采用的强制举措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他们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这些强制措施。当检察院未能做出逮捕决定时,警方(即公安机关)通常会按照检察院的决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若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保障期限已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亲近亲属或是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所采用的强制举措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他们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这些强制措施。因此,警方可能会根据检察院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依法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并在必要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亲近亲属或是辩护人的请求,解除这些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盗窃罪检察院抗诉怎么办
首要步骤是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即由人民检察院精心起草并撰写抗诉书。接下来需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其提交抗诉申请。
最后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抗诉书时,务必同时抄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若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决定存在不当之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撤回该项抗诉,并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知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原判决或裁定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1、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3、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措施的适当调整。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限届满或者其代理人以及直系亲属认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超过合理时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请求。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严格遵循检察机关的决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地对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