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但若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为期37日的羁押,则应将该37日期作为取保候审最长期限的一部分予以计算。换言之,倘若公安机关在37日后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这37日便属于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期限之内。然而,如若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拘留多少天
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审批后被重新拘留的最长时限通常规定为十四日;而对那些在不同地区连续进行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构成团伙犯罪等重罪的严重嫌疑者,最长拘留期限则延长至三十七天。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谓的拘留并非是日常语境下的行政拘留,而是专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范围内案件的过程中,针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员按照法律程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这段时日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三十七日的羁押措施,那么这部分时间亦应当被纳入到取保候审的期限之内。一旦达到或者超出十二个月的期限,公安机关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当事人以及相关机构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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