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他人财物能否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范围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具体状况,以及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形等方面。关于毁坏他人财产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评估和精确判断。假设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且满足了上述所提到的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之一,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尽管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如果毁坏财产的行为情节较为恶劣,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同时还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那么就很可能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因此,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来进行综合考虑和慎重决策。如果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就无法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损坏他人财物未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行为主体若是无心触犯破坏他人财产之过失,尽管其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担负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需遵循被害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确定。反之,若行为人之行为明知故犯,有意识地对他人之财物造成损失,此种情况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如若情节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范畴,则应根据既定法律条款,以故意破坏财物罪进行惩处审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虽然可能面临较重惩罚但并未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案件类型。至于对他人财产进行破坏,如果情节较为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能否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在刑期预期较短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如果行为性质恶劣,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并且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就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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