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9条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两种制度的期限均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其最长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与6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递交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等相关工作未曾间断,并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达上限,则应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因此,若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逮捕的决定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而非仅仅以取保候审期限的到期为唯一依据。综合以上分析,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期间可根据案件的发展进程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这一决策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仅仅因为取保候审期限的结束就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需要人做担保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申请人而言,并非必须有人提供担保才可获得批准。事实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无论是采取人的担保或是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形式,均为合法有效的取保措施之一。
具体来说,当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其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上述两项保证方式中的任意一项。
依据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出合理要求,即要求其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与推动。
值得注意的是,虽担保人或保证金都被视为有效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适用的担保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以及6个月。在此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擅自中断相关流程;若期限已满,必须依法解除相关强制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发现嫌犯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有权依法进行逮捕。但是,逮捕决定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而不能仅仅因为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就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