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年后又开庭了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期限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针对该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环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且未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则应于期满之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制度。在完成解保候审工作并告知相关涉案人员及相关部门关于解保决定的同时,亦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如遇案件审理工作尚未结束或已结束但存在法定延期审理情况发生时,案件可能需要再次安排开庭。然而,若案件经过审理判定已无必要继续审理,且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延期审理的特殊情况存在,一年期满之后,案件通常情况将不再另行安排开庭。任何涉及案件延期审理的行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具备明确的理由。因此,案件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审理进展状况。若案件在一年期满之后仍然处于审理阶段,则可能需要再次安排开庭;反之,若案件已审理终结且无须延期审理,则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安排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一年了我该找谁
您已被取保候审超过一年之久且尚未收到相关通知,建议您联系公安部门了解情况或等待进一步消息。请注意,因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于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前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性措施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被准予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之久。在这个期间内,倘若案情进展顺利并且不存在任何不应追究责任的情节,那么期满之后,应该立即解除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审判结果。然而,如果案子还没有彻底结束或者出现了法定的延期情况,那么很可能需要再次召开法庭审理。而当案件已经审结完毕,并且没有任何延期的理由时,通常会在一年期满之后不再安排新的开庭。至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进展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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