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是否开展法庭审理活动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其中,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会逃避司法调查和审判工作,进而保证整个刑事诉讼进程能够顺利推进。然而,法庭审理则特指由人民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向公众展示的审判过程。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范,自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其将案卷资料及相关证据移交至人民法院,并有权就量刑问题提出相应建议。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案件正式启动公诉程序,人民法院便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审理工作,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庭审理环节。因此,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案件的公诉对象,那么法庭审理无疑将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无法避免。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需要开展法庭审理活动,它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至于法庭审理的具体实施,则需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只要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开展法庭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保证犯罪嫌疑犯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另一方面,法庭审理则是由法院对个案展开的透明、公正的审判过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案件正式进入到公诉阶段,法院便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庭审理的部分,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因此,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审理,而法庭审理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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