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本着宽大处理之原则,慎重地做出了不起诉的裁决,那么此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即不起诉决定书传递至公安机关处。这就意味着,倘若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详细审查后,认为某人存在涉案犯罪行为,然而最终决定不对其提起公诉,那么此重大决策将会通过不起诉决定书的方式送达到公安机关手中。公安机关具备申请复议该不起诉决定的权力,当然若是其所提出的异议未得到采纳,亦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位涉嫌抢劫罪的人士不予起诉,那么此项决定将会得到严格执行,但是公安机关仍保留有申请复议或者复核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能会继续展开深入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若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在经过复议或者复核之后发生了变化,那么该案件便有可能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并面临起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抢劫罪不批捕的条件包含哪些
在通常情况下,颠覆罪行未获批准逮捕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犯罪事实尚未明确,证据仍显缺乏,难以确证疑犯存在罪责;
2.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若未能逮捕则不太可能引发社会危害型问题;
3.嫌疑人均拥有固定住处、稳定职业,或者已经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若未能逮捕也不会导致其逃避侦查或审判;
4.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并且此前并无任何犯罪记录,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他们需要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并将其送达给相关的公安机关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他们对于这个决定持有不同意见且未得到有效解决,那么他们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这就意味着,虽然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出于宽大处理的考虑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公安机关仍然保留了对该决定进行质疑和挑战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寻求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这样一来,案件很有可能会再次回到司法程序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