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义务和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本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决定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此种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权责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依照该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到案;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亦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额外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且已缴纳保证金者,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进一步措施。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予以逮捕者,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地区;
其次,严禁干预证人提供证词、破坏、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等行为;
最后,若个人情况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之嫌犯或被告人均可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决策实施取保候审手续。在这一重要阶段,被执行人通常需要严格恪守以下各项规则:严禁私自离开寓所生活地区;若有变更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动必须立即履行报备义务;接到司法人员的传唤指令时务必及时到场接受询问调查;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和证据的真实性;严禁销毁或者试图篡改关键证物。同时,其活动范围也会受到相应限制,比如不得踏足某些特定区域、会见特定人士以及从事特定事务,并且需要上缴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件。如果被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先予以拘留后再进行逮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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