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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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注销登记。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

  公司在清算期间是依然存续的,只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组成立的之日开始接管公司,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始进行清算程序。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有关公司清算的程序的问题。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清算的程序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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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公司刚开没多久,公司业务一直不景气,最终这几天宣布了破产。想知道企业破产清算 税款的清偿顺序与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企业破产清算 税款的清偿顺序规定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财产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破产财产变卖必须缴税
1、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应付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括:
(1)破产财产变价的应交税款;
(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如履行未完合同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破产期间出租企业整体资产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
破产清算中财产变现行为2003年最高法院召开破产工作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说明,明确“破产变现应当缴纳相应税金”。
2、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财产缴纳税金似乎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选择,因为出售商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财产对外租赁,肯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物、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才能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效发票办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效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既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定,处置、出租破产财产是依法纳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税率适用
1、破产企业处置的应适用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是出售存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在用低值易耗品和设备在内的各项财产,几乎都属于纳税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应适用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则进行处理。企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2、根据上述这些文件的规定,破产清算财产税款具体税款应该:
(1)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凡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虽已抵扣但以后因故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拍卖价,下同)÷(1+4%)×4%/2;凡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用过后出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以及出售所有存货,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破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国税函[2009]90号原文如此,作者注):销售除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所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销售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的税款处理问题一定要分情况来进行处理,并及时缴纳破产清算中变价财产的税款与税金,并了解所适用的税率来计算税款金额。然后来确定破产清算税款的清偿顺序,该顺序中第一清偿顺序永远是优先清偿人以及企业职工,这时尤为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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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务申报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在中输入网址进入网站,点击小规模企业申报大厅打开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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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稍等片刻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
第七步、当企业有消费税或所得税申报时,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就能进入相应的报表,报表填写与申报方法同增值税申报表。
(注: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栏中每一项的右下角均有一个红色三角形标志,点击即可看到详细内容,直接选择,不必再录入汉字)
第八步、如果企业需要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内容,首先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申报。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
选择信息采集模块,在报表中通过下拉窗口,选择正确的采集内容。选择静态信息采集模块,分别录入相关报表,最后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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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
1、股东会决议 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组接管公司 4、通知、公告、申报、登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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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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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在处理债务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公司清算程序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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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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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债权债务的清偿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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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由于我自己的过失,导致公司破产,现在在清算。我想了解下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欠税的程序有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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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现在召开股东大会想要变更税务流程,想知道公司变更税务程序流程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你好,我朋友的一家公司之前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请问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一、概念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处罚轻微的处罚案件,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处罚可能较重的案件,一般程序则适用于介乎两者之间的案件。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关键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认为是否有必要适用听证程序,而必要的标准是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听证,则无论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内容
(一) 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行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的进行调查的决定才是立案。 《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未作统一的明确规定,但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执法实践中大多案件需要经过立案程序。   
(二)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1、证据的特点。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重要特点。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想像或者臆造的东西。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来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
一, 访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据。  第
二,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第
三, 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是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抽取一部分物品作为证据。 第
四,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所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不能擅自采取。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后,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
五, 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但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因此,它们也是收集证据的三种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调查权和检查权,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被调查的人员出示证件。同时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三) 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但比较轻微,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不构成违法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规定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处罚的依据和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违法所在。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章关于送达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即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几种。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一般程序时仍然应当适当共同程序,特别是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为此《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的最后一条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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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多久终结,清算程序是什么?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1、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破产财产分配。4、清算终结。5、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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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务可以提前还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是人民受理被立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放弃自己的债权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破产企业隐匿,或者是财产状况继续恶化,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它直接涉及企业全体职工的经济利益。企业破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①,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正式压价出售财产,经人民裁定,由政府主导,《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而所谓破产能力;三是整顿期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或者是不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宣告破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一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是指主体能受到宣告破产的资格,根据《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的、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二是整顿时期、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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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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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和债权登记
1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所谓的“债权登记”,是指法院和清算组依法对清算企业〔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负债所进行的受理申报和清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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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清算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清算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一份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债权债务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公司要变更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只要写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
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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