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构在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期间,对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交而来的案件,需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做出决策,对于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案件,则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若涉案人员真诚悔过并接受判决,该情形满足快速司法程序适用条件,则应迅速于十日内完成调查与审判,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天。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检察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证据确凿且充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做出起诉决定,并依照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同时,检察机构有义务将案件的所有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交给人民法院。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接受判决,检察机构还应对其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刑事拘留送交证据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检察机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严格把关,在确认证据确凿、充分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并将所有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拘留送证据要多久开庭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从最开始的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直至最后法院大幕揭开,整个拘留期间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此外,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应超出两个月的时间限制,但如果情况特别复杂,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所拥有的期限为一个月,同样地,若情况复杂也可以申请延长。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起诉意见书,将相关的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为17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当检察院接到关于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之时,理应对此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起诉,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最终裁决,但如遇特殊情形可以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另外,如果涉案人员能够自愿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那么他们将会被纳入到快速审理程序之中,该程序可以在短短的十至十五天之内完成调查以及审判工作。在此基础之上,当检察院确认犯罪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无疑之后,他们应当正式启动公诉程序,并且会将所有的案卷资料与关键证据提交给法院。此外,对于那些自愿承认罪行并且接受刑法的被告人而言,控方也需要提出相关的量刑意见,同时提供足以支持该量刑建议的相关材料。通过以上一系列严谨而规范的流程,我们得以确保每一起刑事拘留案件的证据都能以合法而且有效的方式递交到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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