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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来行使有关决定权力。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限,则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拥有。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侦查阶段的相关决策事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加以斟酌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合法吗
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便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公安机关则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对于未经批准逮捕亦或是被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里,依据常规惯例,相关决定权往往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共同行使。而对于取保候审这一事项的决定权限,则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者共享。虽然如此,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当中,仍是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主,认真地考虑和做出涉及侦查阶段的各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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