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到哪里自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侵占罪这一类犯罪,在性质上属于“告诉才处理”(又称非公诉案件)的范畴。这类案件可由隶属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部门进行裁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自诉人来说,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以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利对案件进行调解,同时,自诉人也可以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达成自行和解或撤销自诉的协议。若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则审理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反之,若被告人并未被羁押,那么审理期限应在收到自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侵占罪到哪里去立案
非法侵占行为应遵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合法程序予以立案审办。通常情况下,案件将根据其管辖权归属,由相关单位迅速展开严格的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该行为确属犯罪,且情节严重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那么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的,则无需立案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构成侵占罪的行为,该案属于须经当事人提出控告方能审理的非公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裁定,原告在作出终审裁判之前,享有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撤销诉讼的权利。倘若被告并未受到拘禁,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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