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属于司法部门立案的范畴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的司法机构有权对位于调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个保障性的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利开展并推动程序进行,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性。因此,取保候审作为立案工作的后续环节之一,自然也被纳入了立案的范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为一种关键性的保障性强制措施,具体由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予以执行,以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同时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平正义。此项措施作为立案之后的重要环节之一,自然而然地被纳入了司法部门立案的法定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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