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什么情节
实际上,取保候审并非自首情节之一。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相关内容解读,自首乃是犯罪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司法部门如实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的行为表现。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通常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交付保证金并获得批准后,能够在客观条件允许之下暂时离开监禁场所,静待法庭进行最终裁决的一种法定程序。因此,取保候审固然重要,但不能将其视为自首的同义词,两者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及适用条件均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属于行罚吗
取保候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或行政惩罚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适用于独立执行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或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且需要哺乳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形式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尽可能确保案件审理能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以及自首在法律层面上分别拥有独特且明确的定义及功效。自首行为特指涉案人员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能够自愿、诚实地向司法机构承认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详细交代所有相关事实;相较之下,取保候审则作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项特定程序,允许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提供相应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条件下,暂时脱离监禁状态,等待法院进行公正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概念不可混为一谈,自首着重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主动坦诚态度,而取保候审则是司法程序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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