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被视作持续性质的犯罪类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倘若在职务中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所挪用的资金已经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在职务中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所挪用的资金已经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确实可以被认定为持续性质的犯罪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算不算职务犯罪
鉴于挪用资金罪在性质上显然属于职务犯罪之列。此类犯罪的实施主体,往往是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中任职的工作人员,他们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非法手段挪用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巨额财产,并将这些资产用于自身的私人用途或向他人提供贷款。具体来说,当行为人非法挪用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该行为持续了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如期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出这个期限,但是挪用的金额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进行营利活动),亦或是被用作违法活动时,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种组织内的职员,在职务上拥有便利条件时,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转移到他处,而且涉及的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较大”级别的界定,并且在三个月内没有及时归还给单位或者将资金用于合法的商业投资或经营活动。此种罪行不以实际上资金被挪用的时间长短作为判断依据,而是更加注重对行为本身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从本质上看,挪用资金罪属于一种持续性犯罪,它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以及资金未能按期归还的局面或被不当使用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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