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本身并非自发地引导其倾向于持续违法犯罪活动。倘若行为者在行径被揭露或者受到制裁后及时终止了挪用活动,并保证资金被顺利归还给相关方,那么此类情况通常是不会被定义为持续犯下此种罪行的。
然而,若是在首次实施犯罪之后,继续从事类似的挪用行为,即便主题保持不变,也将被视为新近发生的犯罪行为。举例来说,假如某位人士在挪用公司资金之后未能及时收手,反而反复进行这种行为,那么每一次都将构成独立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通常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之便,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占为己有并私自拨付他人使用,或者将资金进行借贷操作,且金额达到了特定的界限值,以个人名义保存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亦或是虽然没有达成三个月的期限,但涉案金额符合某些条件并用于赢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相关单位的合法资金使用权。
相比较于更为严重的职务侵占罪行,挪用资金犯罪在法律上的认定程度相对较为宽松。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对于那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所达到的何种程度,方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最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和量刑标准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
例如,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涉及到违法活动的几种情况,其起始点的数额设定均按照本解释中与挪用公款罪相似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涉及到违法活动的几种情况的标准设定来确定,即按照规定的两倍来执行。
因此,简而言之,只要挪用资金的数额等同于挪用公款的两倍即可视为触犯了刑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话,则额度达到五万元即可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使得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上升到了十万元以上,此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哪些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挪用资金罪属于财产类犯罪,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关键要素:第一,主体方面必须是有资格的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的实体单位里的雇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基于故意,换句话说,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所挪用的资金来源于单位,并且是故意为之;第三,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于自身资金的使用权和获益权;最后,客观方面则涉及到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包括归个人私自私用或者借送给他人使用,以此方式来获取利润或从事非法活动。
至于挪用金额的大小,国家相关司法部门设定了明确的界线,超过则会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在定罪判刑的力度上也存在差别。
总的来看,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全面考虑以上各个因素。
挪用资金罪不必然导致持续犯罪。若及时归还并停止挪用,则不视为持续犯罪。但首次犯罪后继续挪用,即使主体不变,也视为新犯罪。如某人反复挪用公司资金,每次均构成独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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