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控告的人员,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囊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若无充分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事先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若违法嫌疑人所供应的技术支持或协助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再者,若违法嫌疑人并无其他任何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无法构成其他任何犯罪;最后,若违法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若违法嫌疑人能够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并且同时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其他相关规定,那么检察院有可能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要满足几个条件
我们通常所称的“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它通常需要达成以下三项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行为人需要向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最后,行为人的这种协助行为必须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条款,检察机关在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审查批捕之际,有可能不对涉案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情况大致如下:若欠缺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该嫌疑人对于其所协助之行为系明确知晓其涉及犯罪而为之;或者其提供协助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基准线;抑或是该名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并无涉及其他犯罪行为,乃至无法构成任何其他罪名;同时,倘若该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应从轻处罚情节等多重因素,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得不深入考虑是否对其实施逮捕。在这过程之中,我们必须紧扣《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法规则以及具体案情来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评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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