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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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时起计算。拘留完毕之后,须将被拘留人迅速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

一、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时起计算。拘留完毕之后,须将被拘留人迅速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算

在法律框架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之计算始于犯罪嫌疑人实际受羁押之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时,必须制作相应的拘留证,且须及时将拘留证送达被拘留人手中。因此,拘留期限应自犯罪嫌疑人收执拘留证的当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律条,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强制措施——拘留,其时效应当从警方在向被拘留之人展示拘留证,宣布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刹那算起。在此种情况下,拘留期结束后,必须确保将被拘留者尽快移转至位于本地的看守所接受拘禁,且最早启程的时刻也不应该超过24小时。故而,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定格于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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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公安传唤,说是需要他的配合调查,结果被拘留了,我是对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很多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自己是清白了都想早点出来,这样就能有更好的自由。那么。被通知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下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3天怎么算
拘留三天,如果是1日关押的,那就要4日出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相关知识: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
一、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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