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哪一天计算
关于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问题,通常情况下应于拘留决定正式作出的翌日为起点展开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在拘押实施完毕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侦查机关必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请求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的审核工作。
换言之,拘留执行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并不被视为申请批准期内的时间范围之内,而是自次日起开始计量此段期间。
因此可以明确地知道,刑事拘留的实际起算日期恰好是指拘捕决定正式作出之后的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从拘留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刑期,同时应注意的是,在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内,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换句话说,拘留的首个工作日并不计入刑期,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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