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撤销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其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并且案件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变化,使得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抑或是案件已顺利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恢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因此,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完全有可能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进行调整或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能撤销么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适用对象主要为涉嫌犯罪但并不具备重大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若涉案人员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案件出现新的情节,例如有新的证据浮现等,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终止取保候审的申请。经由法院审理裁决后,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归属于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庭、检察机构及公安局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行判断,是否应对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策略。若在取保期限内,以上当事人遵守了规定并大幅度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由于案情的推进使原先设定的条件不再适用,甚至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以上机关都有权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恢复对当事人的羁押状态。换言之,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需要根据案件发展进程以及相关人员行为状况进行灵活调整乃至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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