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执行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严格遵循如下各项规定:未经办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被羁押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如有户籍、工作地点以及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形,需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汇报;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行为。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不得参与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等一项或多项限制性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将视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确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先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在哪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读了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必须立即将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交付给与该法院所在地区同级别的公安机关进行执行;若被告人并非身处本地,则应递送到其居住所属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采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的被告人,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之后,还需将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并提交至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个人身份资料发生变更时,务必在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通报;应当准时出席案件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禁止破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需进一步强化监督和管控力度,司法机关,例如法院等有权对取保候审判定额外的特别防范措施,例如禁止出入规定场所、禁止会见特定人员等。凡有违以上规制者,可能遭遇包括没收保证金、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迁出住宅进行监视居住或者强制逮捕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者,还将考虑先行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