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主观犯罪特征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并落实合同时,行为人如采取虚构企业主体资格、盗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非法雕刻制作票据,或者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却引诱对方继续达成协议、签署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协议,并且在收到财物之后迅速逃逸,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成功获得对方财物的,即满足了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有效吗
在针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固然无疑。所谓合同诈骗,即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首要犯罪主观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双方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合同时,倘若行为者涉嫌恶意伪造企业主体资格、盗用以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未经许可非法刻制并使用票据,或者在自身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之际却故意诱导对方持续达成协议、签署并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承诺,且在取得对方财物后迅速销声匿迹,或采取其他手法成功攫取对方资产的,即可满足此种犯罪行为的基本构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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