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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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的这种诈骗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在婚姻诈骗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就是彩礼,而彩礼动辄十几万元。如果结婚就是为了骗彩礼,这属于典型的诈骗,量刑是三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婚姻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一、婚姻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婚姻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在很多婚姻诈骗案件当中,其实受害者自己也不是没有任何的责任,结婚需要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彼此之间对对方的家庭背景,个人生活等这些不足够了解的话,也很容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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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哪些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嫌疑人明知自己的集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简单地根据损失结果或者被告人的供述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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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名法学生,我有些问题还不太明白,请问一下各位律师,贷款诈骗罪主观表现是什么?贷款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2010年5月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99
6.1
2.16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quot;;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
1.
1.21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诈骗贷款原以诈骗罪论处,现在立法以特别法规定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般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利用虚假合同诈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使用虚假户权证明作担保,用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重复担保骗取贷款;假刻公章、财务章、印鉴章骗取贷款等等。
三、能认定贷款诈骗的一般情节有:
(一)携款潜逃的;
(二)大部分未用于申请事由而挥霍殆尽无法归还的;
(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归还的;
(四)改变用途用于高风险用途无法归还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
(六)虚假担保无法代偿的;
(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最终根本无力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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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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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根据你的要求进行的改写: 盗窃罪的本质是故意犯罪,犯罪人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还是决定实施这种行为。这种故意通常是为了追求财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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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证明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证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手段,而是用于炒股、还债,由于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资金的流向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合同资金是否被随意使用和处置、挥霍、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逃匿,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达到诈骗数额较大钱物的目的,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图以此摆脱罪责,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主动性和迫切性。根据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也有行为人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对被害人施以小利,这种行为实质上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查清合同资金使用去向锁定其使用时间、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之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物不能归还,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依据。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便成了重要的问题。而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根据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要结合全案的事实,导致上述款,掩盖其主体资格或资信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那么行为人签订这种合同,目的是骗人财物,通常情况下凭此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行为人的履约情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行骗者,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行为来探究行为人主观的故意。行为人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行为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仅以履行部分合同为诱饵等手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进行虚假宣传,他人无法直接获知。那么○王娟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因此,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证据,作出具体分析,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携财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并相应地考虑行为人的反证,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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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时,嫌疑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却依然决意实行。这种故意通常源于追求财物所有权或相关权益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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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从证据角度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表现来推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都会极力用“经济纠纷”作为幌子掩饰行为诈骗性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较少犯罪嫌疑人会主动供认自己犯罪罪行为。所以,如何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履行能力说”、“客观分析说”、“原因分析说”、“分段分析说”等几种观点,以下分别对这几种观点进行评析。
1、“履行能力说”,即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本身没有履行能力,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标准虽然明确可行,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1)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如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履行能力,而后来却可能具有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的时候有履行合同能力而后来反而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没有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而签订合同并不能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无本经营或小本经营的可能性。
(2)履行能力还可能因为行为人在合同中地位发生变化而变化。由于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隐名代理,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因此许多人尽管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能力,但他可能通过取得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支持而使自己由合同的本人转变为代理人或居间人,使合同依然可以履行。这种行为尽管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却不属于合同诈骗的范畴。可见,履行能力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不适宜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2、“客观分析说”,即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客观因素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这种标准比“履行能力说”显得全面,能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行骗时的多种客观表现,如没有进行必要的履行义务的准备,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置标的物等,但是它仍然是以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的,并没有解决履行能力标准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且没有分析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的主观目的,只限于对行为人客观表现的客观分析,因此,仍然是不全面的。
3、“原因分析说”,即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来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因分析说从整体上对合同的两个阶段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兼顾了对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原因分析说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在逻辑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尽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必然是合同不能履行和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原因之一,但是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诱发诈骗行为的原因之一,而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诈骗行为引起的,所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与这两种后果之间存在的还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还可能是多种的,而行为人诈骗行为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原因分析说通过两重推定来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在逻辑上就显得不够周延,其结论也就不一定准确。
4、“分段分析说”,即在合同签订阶段,以是否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来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财物作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在合同生效阶段,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分段分析说综合了上述各种观点的优势,即:
(1)既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考察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又从局部角度出发分阶段考察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表现。
(2)摒弃了以“履行能力”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惟一依据,而将其重要的表现即行为人的资信(真实身份)和提供的担保的真实性作为重要的考察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履行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但是,这种分阶段采取不同标准的分析并不能完全概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如行为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采取真实的身份,但对自己的财产状况作出虚假的声明,实际上也是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之一,而且也不能正确解释行为人在效率违约的情况下的主观目的,即行为人认为不履行合同对自己更为有利,拒绝履行合同但自愿选择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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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吗?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是故意犯罪,且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则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朋友公司有个领导经常提前早退,对工作很不上心,所以朋友想知道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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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有哪些
在盗窃罪中,行为人需要主观上直接明知盗窃行为会侵害公私财产,并且积极追求这个后果。同时,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移到自己或第三方的控制下,脱离原主人的支配。比如说,行为人明明知道财物是他人的,还秘密窃取并打算占有,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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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谁知道受贿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吗,最近在学习法律这方面的知识,求各位高手来帮忙解答下。
[律师回复]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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