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法机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所长期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其次,如其本人的现居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相关行动的执法机构进行详细汇报;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的接触或通讯,禁止参与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重要文件交由执法机构妥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则执法机构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进行逮捕。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对其实施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被取保候审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于已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应严格遵循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2.如有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变更情况,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4.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受取保候审之人,无论犯罪嫌疑人均需恪守下列各项法律规则: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点;关于个人信息的任何变更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接到传唤应立即前往指定场所;不得对证人施加任何干扰行为,亦不得毁损任何证据。此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具体案情需要,增设其他特定限制条件,例如禁止涉案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限制与某些特定人员的接触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发生,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提供担保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依法逮捕。在涉及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先将当事人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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