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结束还能在取保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其二,涉案人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而在采取得保候审措施之后,本案尚未造成任何社会危险性。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文并未直接界定取保候审结束后能否再度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状况出现变化,或者原有的取保候审理由已经消除,那么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能否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再次提出申请取保候审,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而定。若原有的取保候审理由依然存在或有所改变,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从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再次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然而,是否批准再次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最终仍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结束后有矫正期吗
无此必要。取保候审乃临时性的释放手段之一,特指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罪犯的羁押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社会并不承担法定的监管义务。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取保候审对象仅为犯罪嫌疑者,并非隶属须接受社区矫治之列。已被认定犯下严重罪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缓期执行的罪犯,则属社区矫正管理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财产担保替代措施(简称“取保候审”)被广泛应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并不具有现实社会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身上。至于终结取保候审之后能否再度申请此类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不过依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准则来看,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的情况出现了变化,或者是导致其需要接受保释的原委已经失去作用时,司法部门有权根据个案情节来决定是否延续取保候审的保释措施。从原则上来讲,只要原来的保释原因仍然存在,或者是经过改变之后仍然满足申请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但是,最终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