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判定不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应向公安部门发送不予起诉决定书以示明确。然而,倘若公安部门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若其意见未获采纳,亦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请求。在此前提下,若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初次调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公安部门却认为此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并已启动复议或复核程序,那么在复议或复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进行第二次侦查的情况。若经第二次侦查,公安部门仍坚持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提起诉讼,那么他们便可再次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若人民检察院在第二次侦查结束后决定对嫌疑人提起诉讼,那么便可对交通肇事罪案件正式提起公诉。这一系列流程均严格遵循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复议与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交通肇事罪案件经历第二次退侦查后,若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嫌疑人提起诉讼,那么是完全可行且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交通肇事罪第三者赔偿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肇事逃逸行为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是不予理赔的。以下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界定:
首先,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或所控制的财产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他们可能会采取驾驶车辆或弃车的方式逃离事故现场;此外,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对于事故并没有任何责任,也可以选择驾驶车辆远离事故现场;
最后,行为人可能由于诸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不良记录而受到质疑,
然而,即使报案之后,他们仍然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后再返回。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若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程序不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责追究,则应当及时通告并指导公安机关展开相应操作。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该实体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更高级别的检察院递交复检请求。对于较为复杂的交通肇事案,如果在经历了两次细致周密的侦查工作之后,公安机构依然坚持提起刑事指控,那么该实体可以依法再次将案件报送至检察院接受审查。若检察院在依据此前的侦查结果和调查报告作出决定后,决定启动起诉程序,则可以依靠合法、公正的证据链条向法庭递交公诉书。这一系列司法程序的运作严格遵循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不起诉复议及复核程序,因而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经历过两次退回侦查后,检察院有权做出起诉的最终判断,并且此种做法在法律框架下也是完全合法并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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