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状况之下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临时性的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清晰地排除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只要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其中可能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危险驾驶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故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执法机构通常会命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并且必须提交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这份保证书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收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出庭受审,对于那些暂时不适合羁押或者已经解除羁押状态的人员,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告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尽管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危险驾驶罪排除在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之外,然而,实际操作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全面评估结果来决定,其中涉及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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