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判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拘留之后,若认为其罪行严重,符合逮捕条件,则必须在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天)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如案情极为复杂或嫌疑人具有高度危险性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法律框架之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具体的拘留期限长短则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时候判刑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上的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涉嫌犯有罪行的人员,包括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个措施主要是在考虑到其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对社会产生的危险程度较低,或者由于患有某种严重病症或者处于孕期等特殊情况下实施的。然而,取保候审的继续与否并不是由法庭在宣判后才做出决定,而是在正式的审判之前,法庭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关于取保候审的详细规定和适用条件,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涉嫌犯罪的人员之后,倘若确认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短短的三天之内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然而,如遇特殊情况,这个时间限制可以延长到四天或者三十天不等(仅针对特定的涉案人员)。在检察院收到申请的七个日了内,会就是否准予执行逮捕作出裁定。换言之,刑事拘留的总期限可长达三十天,实际上的拘留时间则主要依赖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情况而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