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哪里申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未经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机构事先批准之前,不得私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若有必要前往其他地区,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个规定而擅自外出,那么这将可能导致他们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被没收,并且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任何想要前往外地的行为都应该先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等待其批准后再行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们必须得到相关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才能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区或者县市范围之外。倘若在此期间需要进行外出活动,也必须事先向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会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在计划外出之前,务必确保已经获得了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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