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不能去哪些场所
在缓刑期间,缓刑人在特定的环境中被施加了一定程度的行动限制,例如,不得擅自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候娱乐场所,并且未经相关执行机构的许可,严禁参与任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除此之外,缓刑人也被禁止踏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周边地带,然而,对于那些确实因为自身学习或生活所需而必须经过上述区域的情况,则不在此限。这些限制措施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治安与缓刑人的行为矫正,以期确保他们能顺利地重返社会。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二、缓刑期间不犯法就可以不判吗
确实如此,在缓刑期间,若被监管人未再次触犯法律,并且未发现其在宣判之前存在尚待判决的其他罪行,以及未发生情节严重、违反相关缓刑监管规定的行为,那么试有期满之后,原有的刑事处罚将不会被继续执行,并且该结果将以公开方式予以宣告。换句话说,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那么试有期满后便无需继续服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缓刑执行期间,被判缓刑者需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得擅自出入各类娱乐场所或参加未获得事先批准的大规模活动。此外,他们还被禁止进入中小学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所在区域,但为了满足学习与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可作特殊处理。以上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旨在确保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以及对缓刑犯进行行为矫治,从而协助他们顺利地重返社会并重新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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