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纠纷中,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不幸丧生或成为死亡责任人,那么这并不意味着责任方就可以免去对受害方应负的赔偿义务。相反地,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由已故责任人的遗产或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本车成员以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出车祸车主和驾驶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倘若出现以下四种状况,则车主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若未涉及上述情境,则车主无需负起任何责任:
1.由于租赁或借用等特殊情况,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且车主对于此次车祸事件负有过错的情况。
2.当雇佣关系中的驾驶员所驾驶的机动车引发了交通事故时。
3.当车辆属于单位所属时,单位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在肇事车辆承包或租赁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即便驾驶人员不幸离世,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亦不可能被豁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驾驶人员的合法遗产或者所属的保险公司予以相应的补偿赔偿。当机动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运行期间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法定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额度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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